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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“精准营销”还是“挖墙脚”?法官:商业竞争应当具备“边界感”

钱江晚报     2023-04-21 18:21:56

凭隔壁同行家的定金条,可在自家健身房享受优惠,这样的行为是“精准营销”还是“挖墙脚”?


(相关资料图)

4月19日,记者从舟山中院获悉,该院认为被告健身房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,构成不正当竞争,一审判决向原告同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。日前,浙江高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

“抢客户”的健身馆

某尚健身是舟山一家从事健身培训活动的机构,主要提供健身培训、游泳服务。

2021年7月,某尚健身新店开张,推出活动:顾客预先交付100元定金,在后续办理会员年卡时可抵扣800元。

两个月后,另一家健身房某泰健身开业,距离某尚健身仅500多米。

开业前,某泰健身开展了与某尚健身类似的定金抵扣会员费活动,并承诺:某尚健身的定金客户,凭定金凭证,到某泰健身办会员卡,可折抵1000元;某尚健身的会员客户,如办卡成为某泰健身会员,可“复制”并赠送在某尚健身的剩余健身时长。

上述行为不久被某尚健身发现。某尚健身迅速反击,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。

同年12月,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某泰健身构成不正当竞争,责令其立即改正,并处罚款1万元。随后,某尚健身向舟山中院起诉,要求某泰健身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、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。

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

庭审中,某尚健身认为,会员和交付定金的意向客户是其通过自身努力获取的商业资源。某泰健身的行为有违商业道德,构成不正当竞争,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某泰健身辩称,消费者办理会员卡,是比较了两个不同健身场所提供的产品、价格和服务质量之后的自由选择。自己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,仅是在合理范围内向消费者让利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泰健身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两家新店相距不远,主营业务均为提供健身、游泳服务,且都开展会员招募活动,在市场中具有直接竞争关系。其中,某尚健身在该市健身行业经营多年,拥有一批较强粘性的会员。交付定金的客户,后续签约成为某尚健身会员的可能性较大,属于某尚健身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。

某泰健身作为之后成立的商家,明知某尚健身在本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,故意针对某尚健身会员或交纳定金的意向客户等特定对象,提供特别优惠措施,攫取竞争对手商业资源。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综合考虑某尚健身的经营状况、某泰健身的侵权主观状态和损害后果等因素,法院判决某泰健身向某尚健身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。

某泰健身不服,提起上诉。近日,省高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法官提醒:

商业竞争应当具备“边界感”。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生产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活动的过程中,应当秉持诚信原则,谨守“竞争应有边界、不损害他人权益”等基本商业准则,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,否则除了将受到行政处罚外,还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对于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而言,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,必要时通过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,及时固定证据,并积极通过协商、调解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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